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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要把家政服务业做实做好,办成爱心工程”的指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7〕2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补短板促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4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16〕125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7〕27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新形势下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增加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中心任务,立足助推新旧动能转换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家庭服务规范化、信息化、产业化发展,充分激发释放家庭服务业在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利用五年时间,构建起更加完善的政策体系,推动家庭服务行业快速发展;全市培育一批家庭服务诚信机构、壮大一批家庭服务品牌机构、打造一批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基地、选树一批家庭服务明星,创建家庭服务业创业孵化园区,完善家庭服务业生态体系,推动家庭服务转型升级,不断满足居民家庭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二、推动家庭服务业诚信体系建设,鼓励诚信经营

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鼓励从事家庭服务的企业(机构)依法登记注册,遵循合法、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为家庭提供安全、便利、优质的服务,依法保障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通过行业自律、典型引领的方式,评选一批市级家庭服务诚信机构。

(一)评选范围。青岛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家庭服务机构。

(二)评选条件。参加评选的家庭服务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基本条件。

(1)须取得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登记证明,且经营主业属于我市家庭服务业态范围,申报时正常经营3年以上(以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资质证明注册登记时间为准)。

(2)有固定经营场所,管理制度、财务制度,消防安全应急机制健全。

(3)有健全的内部培训制度,从业人员相应培训信息记录完整。

(4)家庭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申报前2年内信用良好、无严重失信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未出现不合理行为投诉,未发生乱收费情况,未发生侵害从业人员、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等行为。

2.专业条件。申报家庭服务机构在行业中具有良好信誉,按规定为员工制从业人员缴纳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

(1)员工制从业人员10人以上,年度营业收入150万元以上或年度服务量达到一定规模(服务量计算认定办法另行制定)。其中聘用非员工制的,上岗服务协议签订率100%。从业人员实名信息录入青岛市家庭服务云平台,建立从业人员动态电子档案;

(2)推行青岛市家庭服务业服务规范(试行),标准化服务效果明显;

(3)服务范围、收费标准及从业人员服务等信息对外公开;

(4)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建立内部回访机制,客户信息档案完整,管理规范,第三方或青岛市家庭服务云平台客户回访满意率90%以上。

(三)评选数量。青岛市家庭服务诚信机构每2年评选1次,每次评选数量不超过30家。对入选为青岛市家庭服务诚信机构的,有效期两年,每两年复审一次,复审合格的保留称号。对于有效期内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或复审不合格的,取消诚信机构称号,两年内不得再参与评选。

(四)扶持奖补。对评选为青岛市家庭服务诚信机构的,按照每个机构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优先推荐入驻家庭服务业创业孵化基地、家庭服务业产业园,免于两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只采集用工信息)。除举报投诉调查和上级部署专项检查外,免于两年劳动保障日常巡视检查,参加评优、评先、评劳模等评比表彰活动及公司上市等诚信评价进行劳动保障审核时予以通过。

三、实施家庭服务业品牌引领计划,鼓励做强做大

推动我市家庭服务品牌化发展,引导企业“标准化服务、规范化管理、专业化发展”,提升家庭服务品牌企业形象,按照培育与引进相结合、政府扶持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培育认定一批服务质量优良、社会美誉度高、示范引领强的家庭服务品牌机构。

(一)认定范围。青岛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家庭服务机构。

(二)认定条件。参加评选认定的家庭服务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时正常经营3年以上(以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资质证明注册登记日期为准),具有独立的品牌名称或注册商标。

2.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员工制从业人员20人以上,年度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上或年度服务量达到一定规模(服务量计算认定办法另行制定)。对实施连锁(加盟)经营的家庭服务机构,由青岛注册的总部机构申报。家庭服务机构上年度营业收入情况以出具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和具有资质第三方机构审核为准。

3.服务标准、服务流程规范,具有相应的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舆情预警机制完善,无不良社会影响。

(三)认定数量。青岛市家庭服务品牌机构每2年认定1次,每次不超过10家。对入选为青岛市家庭服务品牌机构的,有效期两年,每两年复审一次,复审合格的保留称号。对于有效期内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或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品牌机构称号,两年内不得再参与评选。

(四)扶持奖补。对认定为青岛市家庭服务品牌机构的,按照每个1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四、实施家庭服务素质能力提升计划,优化资源供给

鼓励社会各类教育培训资源积极参与家庭服务职业培训,提升行业整体培训能力和服务水平。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打造一批培训能力强、实训效果好、促进就业效果明显的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作为市级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

(一)创建范围

1.青岛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且开设家庭服务专业,或开展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

2.青岛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且开展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的培训机构。

(二)创建条件

1.机构无严重失信行为、法人无违法犯罪行为,具备家庭服务专业培养(教育)或家庭服务职业培训资质;拥有开展家庭服务职业教育或培训的师资,培训场地(自有、租赁)不少于1000平方米,具有相应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和安全标准。

2.截至申报之日,年度内培训规模不少于600人,培训人数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含技能鉴定成绩合格人数)或培训结业证书为准。其中,开设家庭服务职业(工种)不少于5个,具有相应的实训场地,家庭服务专业培训人数占培训规模80%以上。

3.拥有满足家庭服务职业教育或培训所需的师资队伍。其中,具有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占师资总数的30%以上;专职教师5人以上(须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4.与青岛行政区域内3家以上家庭服务机构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构建培训+就业合作机制;免费为培训学员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5.具备完善的教学管理、财务管理、安全消防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教学大纲、培训教材、课程安排、设施设备符合培训要求;培训收费要对外公示,出具合法的培训收费票据。

(三)创建数量。青岛市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评选总数不超过10家。对获得青岛市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的,有效期两年,每年复审一次,复审合格的保留称号;复审不合格的取消称号,两年内不得再参加评选。

(四)扶持奖补。对获得青岛市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的,按照每个基地30万元标准给予奖补。其中,认定后给予15万元奖补,复审合格的再给予15万元奖补。

五、创建家庭服务就业创业平台,推动集聚发展

鼓励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围绕家庭服务需求,采取自建、租赁或改造等方式,创建家庭服务业创业孵化基地和家庭服务业产业园,集聚各类家庭服务资源,全力打造“专业化、特色化、链条化”家庭服务生态圈。市级、区市级家庭服务业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奖补办法以及入住基地(园区)房租减免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推动家庭服务业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健康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其集聚创业资源、扩大就业容量作用。对于省级、市级、区市级家庭服务业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享受奖补政策期满的,根据家庭服务业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创业就业服务量及绩效评估情况,结合基地运营成本,经评审核算,每年给予一定的运营补助。其中对经认定的市级家庭服务业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其创业服务效果和取得绩效,结合其政策性运行和区财政补助情况,按照保障基本运行和适度激励的原则,按年度给予运行服务方运营奖补。运营奖补标准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审评估确定,同一基地(园区)年度奖补额度不超过150万元,奖补资金从市级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渠道列支。

六、完善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政策,降低用工成本

(一)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

1.补贴范围和条件。

(1)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新招用城乡劳动者(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在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存续期内,给予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其中,新招用人员属本市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以上招用人员含家庭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不含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2)家庭服务机构应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3)家庭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后,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申请补贴(其中,补缴社会保险的申请月份最长不超过3个月)。招用原为本单位职工的,解聘备案时间应满6个月以上。

2.补贴标准和期限

(1)补贴标准。社会保险补贴按照我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政策执行,岗位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50元。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与吸纳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岗位补贴不重复享受。

(2)补贴期限。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城乡劳动者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分别计算。岗位补贴期限自机构第一次申报时计算,累计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家庭服务机构招用本市经认定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3年,对初次申领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对同一劳动者被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招用的,享受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累计计算。

3.申请程序

(1)单位申请。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登陆青岛就业网进行机构和从业人员登记审核通过后,网上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家庭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登记由注册地所在的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

(2)受理审核。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网上申请后,通过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予以审核确认,并打印《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请表》,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汇总报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区(市)审批。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审批,并在青岛就业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后,由区(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家庭服务机构银行账户。

(二)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补贴

1.补贴范围和条件。

(1)青岛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员工制在岗职工(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从事家庭服务工作或对家庭服务业务管理的人数,年度内(12个月)月平均达到30人(含30人)以上,以在我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人数月数为准。其中招用原为本单位职工的,解聘备案时间应满6个月以上。

(2)申领补贴家庭服务机构需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3)家庭服务机构应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2.补贴标准和期限。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家庭服务机构最长5个年度的稳定就业岗位奖励,对此前享受稳定就业岗位奖励3年期满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继续申领补贴。

3.申请程序。

(1)机构申请。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登陆青岛就业网进行机构和从业人员登记审核通过后,网上申请家庭服务机构稳定就业岗位奖励。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家庭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登记由注册地所在的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

(2)受理审核。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网上申请后,通过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予以审核确认,并打印《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申请表》,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汇总报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区(市)审批。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审批,并在青岛就业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后,由区(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家庭服务机构银行账户。

(三)家庭服务业商业综合保险补贴

1.补贴范围和条件。

(1)青岛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与从业人员(男60周岁以下、女60周岁以下)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通过青岛就业网进行登记的从业人员(不包括管理人员)。

(2)家庭服务机构按规定为从业人员缴纳商业综合保险。

2.补贴标准。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对青岛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家庭服务机构为从业人员购买商业综合保险的,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给予补助,从业人员购买综合商业保险后,保险年度内在我市范围家庭服务业机构流动的,保险自动接续依然有效。

3.申请程序。

(1)单位申请。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登陆青岛就业网进行机构和从业人员登记审核通过后,网上申请家庭服务业商业综合保险补贴,连同商业综合保险机构出具的保险费收费发票和保险公司出具的被保险人名单一并上传。

(2)受理审核。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网上申请后,通过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予以审核确认,打印《家庭服务业商业综合保险补贴申请表》,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汇总报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区(市)审批。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审批,并在青岛就业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由区(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家庭服务机构银行账户。

七、推进“互联网+家庭服务”促进计划,提高服务供给能力

鼓励形成全市设施集约统一、资源有效共享、业务有机协同、工作有力推进的“大平台、大数据、大系统”家庭服务业信息化发展格局。推动基于网络平台的新型消费成长,优化线上线下协同互动的消费生态,市本级在青岛家庭服务网的基础上,升级打造全市家庭服务业统一信息平台“青岛市家庭服务云平台”,通过整合资源,扩大信息覆盖面和服务质量,为家庭、社区、家庭服务机构免费提供全方位、闭环式信息服务,构建起从供需对接、信息咨询、服务监督、服务评价一体化的便民服务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照信息平台年度运营维护成本和取得绩效,结合第三方评审结果,按年度给予平台运营方不超过200万元运营奖补。按以下程序进行申领:

(一)单位申请。符合奖励申领条件的信息平台运营维护机构,每年10月份登陆青岛就业网提交申请。

(二)受理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网上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委托第三方机构现场核查,提出勘验意见,反馈运营维护机构,打印《家庭服务业信息平台奖补申请表》,提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青岛就业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三)资金拨付。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由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机构银行账户。

八、实施家庭服务典型引领计划,提升社会影响力

积极培育家庭服务业典型事迹,发挥示范带头作用。通过技能大赛、行业选拔等方式,选树一批职业素养高、服务能力强、技能水平突出的“青岛市家庭服务明星”。

(一)选树范围。青岛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家庭服务机构员工制或非员工制一线在岗人员,从事家庭服务业工作三年以上(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或服务协议为准)。

(二)选树条件。

1.品德好: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劳善良,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尊老爱幼,文明礼貌。

2.技能强:服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具有较强的职业技能水平。

3.服务优:自觉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尊重客户要求,服务规范,品质优良,贴心周到,热心耐心,无投诉无事故,受到客户一致好评,第三方或青岛市家庭服务业云平台客户回访满意率高。

(三)选树数量。青岛市家庭服务明星每两年评选1次,每次不超过50名。

(四)扶持奖励。对选树为青岛市家庭服务明星的,按照每人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九、强化政府购买服务扶持力度,健全支持机制

进一步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加强风险控制,构建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和消费者等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消费生态体系。按照《关于建立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部门协调机制的通知》有关要求,加强青岛市家庭服务业促进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由青岛市家庭服务业促进会承担行业统计、拟订行业服务标准、制订行业服务公约协调组织行业活动和技能竞赛等工作,开展行业自律、法律援助、调解服务纠纷、信息交流、先进典型培育以及组织开展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公益活动等工作,推动家庭服务机构规范化职业化发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第三方评审情况,按照服务量和取得绩效按年度给予成本补助和绩效奖励,所需资金从市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承办或组织的市级一类、二类公益性技能竞赛,按照每承办1个职业(工种)不超过5万元标准给予奖补。加大对家庭服务业职业经理人和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素质培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年度培养培训计划并按规定报批后,培训所需经费标准参照《青岛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青财行〔2017〕6号)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从各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十、其他有关事项

(一)家庭服务业态扶持范围。

符合下列业态范围的家庭服务机构可参与青岛市家庭服务诚信机构、青岛市家庭服务品牌机构、青岛市家庭服务明星的评选,可按规定申请入驻我市各级家庭服务创业孵化基地(园区)。

1.家政服务业:婴幼儿护理、少儿托管教育、居家托养、保姆、家庭管家、家庭日常保洁、养老护理、家庭水电维修、居家环境治理、生活用品配送、家政咨询等家庭事务服务活动,包括钟点工等;

2.社区服务业:社区福利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等;

3.病患陪护服务业:医院病患陪护、社区病患陪护、家庭病患陪护等;

4.养老助残服务业:社区养老助残服务、社会化养老助残服务、生活自理能力训练、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等;

5.家庭外派委托服务:搬家搬送服务、家庭开荒保洁服务等;

6.专业(特色)服务业:家庭教师、家庭医生、儿童教育培训、情感陪护、儿童心理辅导、家庭医疗康复、中医保健、宠物护养与植物养护、婚介婚庆以及为居民家庭提供服务支持的信息平台等。

(二)关于评选认定程序。

1.组织实施。青岛市家庭服务诚信机构、青岛市家庭服务品牌机构、青岛市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青岛市家庭服务明星、青岛市家庭服务业示范基地(园区)的认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组织实施。

2.单位申报。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培训机构(技工学校、职业院校)、就业创业基地(园区)向机构注册地所在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报有关材料。

3.区(市)初审。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申报情况进行初审,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提出意见,符合条件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

4.第三方评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第三方进行评审,评审采取演讲答辩和现场核实相结合的方式,入围名单建议。

5.公示确认。对评审入围的单位,在青岛就业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同意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授予“青岛市家庭服务诚信机构”“青岛市家庭服务品牌机构”“青岛市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青岛市家庭服务业创业孵化基地(园区)”“青岛市家庭服务明星”称号、铭牌。

6.资金奖补。对获得青岛市家庭服务业诚信机构、青岛市家庭服务业品牌机构、青岛市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青岛市家庭服务业创业孵化基地(园区)、青岛市家庭服务明星,按规定给予奖补。

(三)关于资金来源。

1.青岛市家庭服务诚信机构、青岛市家庭服务品牌机构、青岛市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青岛市家庭服务业创业孵化基地(园区)、青岛市家庭服务明星、青岛市家庭服务云平台奖补所需资金,从市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2.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家庭服务业商业综合保险补贴,符合市级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条件的,从市级统筹的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不符合市级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条件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从市、区(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市级奖补资金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

(四)关于审批发放。对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家庭服务业商业综合保险补贴的业务审核和资金拨付等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家庭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登记由注册地所在的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要将符合政策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纳入扶持范围。各项扶持政策自受理之日至发放到单位账户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对政策不落实或拨付资金逾期未能按时到位的,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追究责任。

(五)关于监督管理。

1.按照“谁受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转变监管方式,丰富监管手段,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提高政策落实绩效,降低资金管理风险。

2.对申报青岛市家庭服务诚信机构、青岛市家庭服务品牌机构、青岛市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青岛市家庭服务业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以及申报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稳定就业奖励、商业综合保险补贴的机构,须在青岛市家庭服务云平台注册,将招用人员实名信息录入青岛市家庭服务云平台,建立从业人员动态电子档案,纳入我市家庭服务业云平台系统实施信息化监督管理。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接入青岛市家庭服务云平台端口,适时掌握全市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行业动态等信息,家庭服务云平台数据信息将作为各项奖补受理审核依据之一。按驻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落实家庭服务业奖补资金监督管理责任,确保发挥政策效益、资金安全运行。

3.各区(市)要积极开展区(市)级家庭服务诚信机构、品牌机构、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家庭服务示范园区的评选认定工作,具体认定和奖补标准由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制定。区(市)级家庭服务诚信机构、品牌机构、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家庭服务业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奖补资金及运营补助,从区(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六)关于政策执行问题。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自家庭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登记后当月起享受;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补贴,家庭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登记后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领享受上年度补贴。

本意见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此前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9年 1月 2日

(此件主动公开)